新闻资讯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薛永利律师获赠致谢锦旗
2024-03-20 17:26:37

2024年3月20日上午,为感谢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薛永利律师尽心尽责、恪尽职守,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刘先生及其家属专程到所向薛律师赠送锦旗并致谢,“一身正气为民伸张,一心为民仗义执言”蕴含着刘先生对大地所及薛律师的充分感激和高度认可。

 

委托人(左二)向薛永利律师(右二)赠送锦旗

 

案件简介:

2020年11月,本案被告人河北省某县村民刘某某(本案件委托人)因土地问题与本案被害人刘xx发生争执,被害人在与被告人撕扯过程中致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县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上诉,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作出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某县法院于同年5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定刘某某无罪

 

案件代理过程:

此案由薛永利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承办后,因案件情节复杂,薛律师对案件进行细致分析,抽丝剥茧,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核查、研究,发现本案中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作的多场笔录存在程序问题且具有伪造嫌疑,薛律师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向法院主张将存在问题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排除,薛律师认为被告刘某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未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受害人挑起的“民事纠纷” 直接认定为被告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认定被告人犯罪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之程度的基本要求。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仅仅剩余被害人刘xx等人的单方证据,不但与本案存在的其他客观证据不符,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现有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害人”通过制造民事纠纷,希望诱发被告刘某某与其发生争执,最终达到占有门前土地的目的。本案件属于人为制造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认定被告刘某某无罪。最终,法院对薛律师上述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进行充分采纳。

 

薛永利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诉讼、建设工程、保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无罪,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一面锦旗承载着的是荣誉、责任、赞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未来,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将始终秉持“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时时处处对客户负责,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薛永利律师获赠致谢锦旗
2024-03-20 17:26:37

2024年3月20日上午,为感谢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薛永利律师尽心尽责、恪尽职守,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刘先生及其家属专程到所向薛律师赠送锦旗并致谢,“一身正气为民伸张,一心为民仗义执言”蕴含着刘先生对大地所及薛律师的充分感激和高度认可。

 

委托人(左二)向薛永利律师(右二)赠送锦旗

 

案件简介:

2020年11月,本案被告人河北省某县村民刘某某(本案件委托人)因土地问题与本案被害人刘xx发生争执,被害人在与被告人撕扯过程中致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县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上诉,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作出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某县法院于同年5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定刘某某无罪

 

案件代理过程:

此案由薛永利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承办后,因案件情节复杂,薛律师对案件进行细致分析,抽丝剥茧,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核查、研究,发现本案中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作的多场笔录存在程序问题且具有伪造嫌疑,薛律师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向法院主张将存在问题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排除,薛律师认为被告刘某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未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受害人挑起的“民事纠纷” 直接认定为被告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认定被告人犯罪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之程度的基本要求。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仅仅剩余被害人刘xx等人的单方证据,不但与本案存在的其他客观证据不符,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现有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害人”通过制造民事纠纷,希望诱发被告刘某某与其发生争执,最终达到占有门前土地的目的。本案件属于人为制造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认定被告刘某某无罪。最终,法院对薛律师上述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进行充分采纳。

 

薛永利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诉讼、建设工程、保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无罪,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一面锦旗承载着的是荣誉、责任、赞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未来,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将始终秉持“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时时处处对客户负责,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